一、请求。
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处理公证的请求。当事人请求处理公证,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,并填写公证请求表。假如托付他人代为处理的,有必要向公证处提交书面托付书,托付书应当写明署理事项、权限和期限,并由托付人签名盖章。但请求公证证实托付、声明书、收养后代、遗言、签名印鉴等,不得托付他人署理。假如当事人因病或别的因素确有艰难,不能亲自到公证处请求公证时,公证员能够到当事人所在地处理。、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等法人安排请求处理公证,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托付书的署理人代为处理,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。
二、受理。
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请求予以承受并表明给予处理的进程。请求处理公证,应当契合下列条件:(一)请求人与请求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联系或许别的法令上的联络;(二)请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;(三)请求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;(四)请求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统辖。对契合上述条件的请求应予受理;对不契合条件的请求,不予受理,或奉告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统辖权的公证处处理。
公证处决议受理后,应立即编号立卷,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,协助当事人检查、修正、起草与请求公证事项有关的法令文书。
三、检查。
即对请求公证的当事人的资历、请求公证的民事联系、民事做法和别的事实资料的实在性、合法性的审定、核实进程。公证请求受理后,公证人员有必要仔细、详尽地检查公证事项,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,是决议公证做法准确与否的要害。依据法令规则和公证实践;检查的内容通常包含:
(一)当事人(包含公民、法人或别的安排)的身份及是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做法能力。通常情况下,当事人请求处理公证时,有必要向公证机关供给足以证实自个身份的证实或证件,如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、作业证、学生证、工会会员证或许作业单位的证实等;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、设立时的同意文件、法人代表的证实和授权托付书等也应予以检查;(二)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是不是实在,其做法是不是契合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。但凡一方以诈骗、钳制的手法,或许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令做法,公证机关都不予处理公证。凡违背法令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做法,如违背继承法所建立的遗言,违背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联系等,也不能予以公证;(三)对有法令含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检查,应着重检查事实的存在、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、印鉴是不是实在无误;(四)检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不是完善,文字是不是破确,签名、印鉴是不是完全;(五)当事人供给的证实资料是不是实在、充沛。
公证处对当事人供给的证实,以为不齐备或有疑问时,有权告诉当事人作必要的弥补,或许向有关单位、自己调查,索取有关证件和资料。
四、出证。
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检查之后,以为契合法令规则,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,它是公证通常程序的最终环节。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检查后,公证员应填写批阅表,连同卷宗资料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阅。关于事实清楚,依据的确;充沛,契合法令和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公证事项,公证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(格外情况下经同意延伸后,最长在三个月内)应批阅办结公证,出具公证书;对不契合规则的应回绝公证,一起由公证员向当事人阐明理由;假如当事人不服;能够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;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述。
公证处处理公证业务,除按上述程序处理外,对某些格外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格外的程序。如公证处处理投标投标、开奖、拍卖公证等,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,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。又如,公证处处理遗言公证,通常应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处理,由其间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。再如,公证处处理提存公证,应以告诉书或布告方法告诉债务人在断定的期限内收取提存标的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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